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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租赁合同的特征

发布时间:2024-08-20 01:52:45

  :与买卖合同不同,融资合同的出卖人是向承租人履行交付标的物和瑕疵担保义务,而不是向买受人(出租人)履行义务,即承租人享有买受人的权利但不承担买受人的义务。

  与租赁合同不同,融资租赁合同的出租人不负担租赁物的维修与瑕疵担保义务,但承租人须向出租人履行交付租金义务。

  根据约定以及支付的价金数额,融资租赁合同的承租人有取得租赁物之所有权或返还租赁物的选择权,即如果承租人支付的是租赁物的对价,就可以取得租赁物之所有权,如果支付的仅是租金,则须于合同期间届满时将租赁物返还出租人。

  当事人权利和义务:

  (一)出卖人的义务

  向承租人交付租赁物;

  承租标的物之瑕疵担保义务和损害赔偿义务

  (二)出租人的义务

  相对于出卖人,出租人就是买受人,其主要义务有:

  向出卖人支付标的物的价金;

  在承租人向出卖人行使索赔权时,负有协助义务;

  不变更买卖合同中与承租人有关条款的不作为义务。

  (三)承租人的义务

  根据约定,向出租人支付租金;

  妥善保管和使用租赁物并担负租赁物的维修义务;

  依约定支付租金,并于租赁期间届满时返还租赁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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