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园林绿化施工合同

发布时间:2019-08-23 02:31:43

  发包人(全称):
承包人(全称):
承包人资质等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共同发布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gf—99—0201)及其他有关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本园林绿化工程施工项目经协商订立本合同:
一、工程概况
第1条 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
工程地点:
工程内容:
工程立项批准文号:
资金来源:
第2条 工程承包范围
承包范围:

工程总面积:
二、合同文件及图纸
第3条 本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
除双方另有约定以外,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及优先解释顺序如下:
双方签订的补充协议
本合同条款
中标通知
投标书及其附件
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图纸
工程量清单
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
双方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第4条 适用法律、标准及规范
适用法律法规: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北京市有关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均对本合同具有约束力。
适用标准、规范名称:《城市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db11/t212—XX)、《城市园林绿化用植物材料木本苗》(db11/t211—XX)、《城市园林绿化养护管理标准》(db11/t213—XX)、

双方另有约定列入补充条款。
双方对合同内容的约定与上述法律、标准、规范规定有矛盾的,以法律、标准及规范规定为准。
第5条 图纸
发包人提供图纸日期及套数:
承包人未经发包人同意,不得将本工程图纸转让给第三人。
发包人对图纸的特殊保密要求:
三、双方的权利义务
第6条 监理
监理单位名称:
监理工程师
姓名: 职务:
职权:
需要取得发包人批准才能行使的职权:

除本款有明确约定或经发包人同意外,监理工程师无权解除合同约定的承包人的任何权利与义务。
第7条 双方派驻工地代表
发包人派驻工地代表姓名:
职权:
承包人派驻工地代表姓名:
职权:
任何一方驻工地代表发生变更时,应提前7日书面通知对方,并明确指出交接时间、权限。
第8条 发包人工作
发包人应按本合同约定的时间和要求完成以下工作并承担相应费用:
保证施工现场达到具备施工条件的具体要求和完成的时间:

将施工所需的水、电、电讯等管网线路接至施工场地的时间、地点和供应要求:

负责施工场地与公共道路的通道开通的时间和要求:

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网线路资料的提供时间:

由发包人办理的施工所需证件、批件的名称和完成时间:

水准点和坐标控制点交验要求:
组织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的时间:
协调处理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
双方约定发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
发包人委托承包人办理的工作:
第9条 承包人工作
承包人应按本合同约定的时间和要求完成以下工作:
应提供计划、报表的名称及完成时间:

承担施工安全保卫工作和非夜间施工照明的责任和要求:

向发包人提供办公和生活房屋及设施的要求:
,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
需承包人办理的有关施工场地交通环卫和施工噪音管理等手续: 12345
,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
承担费用负责已竣工但未交付发包人之前的工程保护工作;对工程成品保护的特殊要求及费用承担:
做好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具体要求及费用承担:
保障施工场地清洁符合环境卫生管理的有关规定,并且:

双方约定的承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
四、施工组织设计和工期
第10条 合同工期
开工日期:
竣工日期:
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 日
第11条 进度计划
承包人提供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和进度计划的时间:

发包人对施工方案、进度计划予以书面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的时间:
,发包人逾期未确认也未提出修改意见的,视为同意。
群体工程中有关进度计划的要求:

承包人必须按照经确认的进度计划组织施工,并接受监督和检查。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实际进度与进度计划不符的,承包人无权就改进措施提出追加合同价款。
第12条 延期开工如发生:
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延期开工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给承包人造成的损失,并顺延工期;承包人不能按时开工的,应提前7日书面通知发包人并征得发包人同意,发包人不同意延期的或承包人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延期通知的,工期不顺延。
第13条 暂停施工如发生:
因发包人原因停工的,由发包人承担所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赔偿承包人由此受到的损失,相应顺延工期;因承包人原因停工的,由承包人承担发生的费用,工期不顺延。
第14条 工期延误
由于以下原因造成竣工日期推迟的延误,经发包人确认,工期相应顺延。
发包人未能按约定日期提供图纸及开工条件;
发包人未能按约定日期支付工程预付款、进度款,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
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提供所需指令、批准等,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
因工程量变化或重大设计变更影响工期;
非承包人原因停水、停电等原因造成停工;
不可抗力及自然灾害;
发包人同意工期相应顺延的其他情况;
其他可调整工期的因素:
承包人在以上情况发生后3日内,就延误的内容和因此发生的经济支出向发包人、监理方提出报告。发包人在收到报告后7日内予以确认答复,逾期不予答复,承包人即可视为延期要求已被确认。
第15条 工期提前
工期如需提前,双方协议如下:

发包人要求提前竣工的时间:
承包人应采取的赶工措施:
发包人应提供的条件:
因赶工而增加的经济支出和费用承担:
五、质量与检验
第16条 工程质量
工程质量标准:
双方对工程质量有争议时,由 质量监督站鉴定,所需费用及由此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
第17条 隐蔽工程的中间验收
双方约定的中间验收的部位:

当工程具备覆盖、掩盖条件或达到中间验收部位以前,承包人自检,并于48小时前书面通知发包人、监理方检验。验收合格,发包人、监理方在验收记录上签字后,方可进行隐蔽和继续施工。若在48小时内发包人、监理方不进行验收也未提出书面延期要求的,承包人可自行组织验收,发包人、监理方应承认验收记录。验收不合格,承包人在限定时间内修改后重新验收,所需费用由承包人承担,不能影响工期。除此之外影响正常施工的经济支出由发包人承担,相应顺延工期。《1》《2》《3》《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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