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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方面演讲稿2篇

发布时间:2024-08-01 02:29:16

  每个公民都应该学习社会主义法律知识。有人认为学法是一件无所谓有也无所谓无的事。其实,这种观念是不正确的。

  当今我们的家庭生活,学校生活,以及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都离不开法。我们身边的学多问题都要依法解决。所以,一个合格的公民必须是一个知法,懂法,且要守法的公民。要有法制观念,要懂法律知识。要养成依法办事的习惯。

  对于香港这个有名的法制社会,大家都不会陌生。可是大家知道吗?香港的法律是多么的井井有条。无论是在生活中,学习中,还是在工作中,人们都依法规范自己的行为。所以,香港的经济处于领先地位。人们的文化素质也很高。可见,法律是多么的重要!

  知法,守法是青少年学生健康成长的需要。我们青少年是祖国的未来,人民的希望。祖国和人民盼望我们健康成长,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为了不辜负党和人民的期望,我们青少年学生不仅要有坚定正确的zz方向,高尚的道德情操和现代科学文化知识,而且要有法律知识和守法观念,懂得合法与非法,违法与犯罪等道理,自觉依法办事。这样才能抵制各种不良影响,促进自己健康成长。否则,就会成为法盲,就会自觉的或不自觉的做出损害国家,社会和人民利益的事情。使自己陷入歧途,甚至走上犯罪道路。

  如果社会成员不懂法,不守法,大家都随心所欲,为所欲为。那社会就会陷入极端混乱之中。那样社会就无法存在和平发展。人们就无法生活,学习和工作,人民的生命,财产和各种权利就无法得到保护。因此,知法、守法是我们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

  为了祖国的明天,也为了我们自己,去学法、了解法,让我们每一个人都做一个知法守法的合格公民吧!

  法律方面演讲稿:

  扼制“房价过快上涨”的法律思考

  提起中国的房价,大家都会想起我们敬爱的xx总理在“两会”前“与网民在线交流” 和“破例”接受新华社记者专访,特别是在与网民交流中,郑重承诺:“本届政府任期内能把这件事情管好,使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使房价能够保持在一个合理的价位。”这一切,使备受高房价重压和煎熬的数亿中国人民,带来对这新一轮政府房地产市场调控的“憧憬”和“希望”。

  “憧憬”和“希望”并不代表着现实!在中国,不仅群租、蜗居层出不穷,而且还“创新”般地出现了蚁族、洞族(在桥洞下)和箱族(住在集装箱里)。可以说,有什么样的住房zz,就有什么样的住房现实。在中国约85%的城里人买不起住房,房价与收入比约30倍,总理他老人家能不为民着想吗?但总理“两会”工作报告和记者招待会上,以较大篇幅畅谈城市房价动上涨过快,中央政府不能坐视不管,而要采取有效措施,坚决扼制部分城市房价上涨过快的势头的话音未落,老百姓还在回味总理关爱民生的音容笑貌,社会大众还没等到总理所描述的“新政”出台,北京却在3月14日(全国人大闭幕的第二天),一夜之间又诞生了3个新地王!而这,仅土地价格就超过了万元每平方米,加上建安成本等,房价怎么也都会在万元以上,且,这还是在北京四环以外的楼盘!无疑,又给中央房价调控新政一记响亮的耳光!

          

  当然,中国政府有着世界上最强大的政府资源,不仅是世界上最有钱的政府,也是世界上消费最高的政府,政府运作成本开支约占政府财政收入的26%左右,而日本是2-3%,美国是3-4%,对这样一个强大政府来讲,调控房价这些区区小事,根本不足挂齿!

  从调控措施来看,早在XX年12月14日,国务院常务会议掀开又一轮房地产调控的大幕,中央政府各种调控“组合拳”是一个接着一个:从“国四条”到“国办十一条”,从住建部、国土部到央行、银监会、财政部甚至到国家税务总局,“调控”举措接连不断,特别是《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办发〔XX〕4号)、《国务院关于坚决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的通知》(国发〔XX〕10号)两个法律文件的颁行,更引人关注,引市场思考!

  一、中国房地产市场的宏观现状分析

  (一)地产制度

  土地所有制:土地公有制一元结构下的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二介所有制。

  土地流通制度:城市国家所有土地无限制,农村集体所有限制多,而国家又把重要的教育文化科技等基础设施布局在城市,人为加剧城乡地价差!

  不公的农村土地流转制度:土地所有权既然属于农村集体所有,卖了地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自然应当属于农村集体所有,即如你所有的房子,现在卖了,出让金(房价)却归国家所有,你愿意吗?这种不需要高深的法理基础的普世的道理,却被我国法律所扭屈!(具体可以参考《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19条“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应当全部上缴财政,列入预算,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土地开发。” )

  (二)房产制度

  城市房产自由流动,农村房产有限流动。

  城市房产具有完整物权(占有、使用、收益、处分),农村房产边缘物权,不能处分!即前者具有不动产金融功能,可以将其价值放大数倍甚至几十倍上百倍,后者仅是遮风避雨的工具,没有现代物与生俱来的金融功能。

  (三)中国房地产制度的野蛮性和不公性

  中国的房地制度源自对公民个人财产所有权的无偿国有化,这种大规模的所有权强制移位,开创人类财产流转史上野蛮的一页!试想,人家祖祖辈辈开创的家业,开创的这些私有财产,凭什么政权国家更新后,就要交给新政府!历朝历代,政权更替,只产生公权力行政权的变更,不产生私权主体的变更!而这种私权的强制主体变更,当属财产所有权移转史上的“重大发明”!

  如果按照文献上的一些记述,因为这些有财人,他们的财产都是靠剥削穷人的劳动而来的,所以应当予以没收!如果这种逻辑能够成立,那也是非常可怕的,现在的有财人,他们财产的来源,不排队剥削甚至是严重的剥削而来,甚至有些是贪污受贿而来,这种逻辑如果能够成立,是不是再来一场国有化?看谁能答应?但是,我们必须承认,当时被没收的、被国有化的财产,他们在当时是合法收入,合法所得,法不溯及既往,这是原则,对这种原则的违反的结果就是历史又无情地告诉人们,当年被没收、被国有化的财产,现在又为新的私人主体所享有!!!这就是中国历史的怪圈:旧的权贵被推翻之后,斗争时的革命理想并不会因新政权的诞生而变现,相反,又诞生新的权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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