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局党内监督制度
集体领导和分工负责制
一、局党总支委员会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凡属方针政策性的大事,全局性的问题,凡属重要干部的推荐、任免和奖惩,都要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集体讨论作出决定。党的委员会成员要根据集体的决定和分工,切实履行自己的职责;同时要关心全局工作,积极参与集体领导。
局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应当带头执行民主集中制,支持领导班子成员在职责范围内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领导班子成员要互相信任,互相支持,维护和增强领导班子的团结。
二、局领导班子应当严格执行议事规则,保证决策科学、民主。按照议事规则应当由集体讨论决定的事项,必须列入会议议程。局领导班子讨论决定事项,应当充分发表意见,对于少数人的不同意见,应当认真考虑。各种意见和主要理由应当如实记录。讨论干部任免事项,应当做好如实记录推荐、考察、酝酿、讨论决定的情况。领导班子成员个人向党组织推荐领导干部人选,必须负责地写出推荐材料并署名。
局领导班子决定重要事项,应当进行表决。表决采用口头、举手、无记名或记名投票等方式。表决结果和表决方式应当记录在案。
三、对于应当经集体讨论决定的事项而未经集体讨论,也未征求其他成员意见,由个人或少数人决定的,除遇紧急情况外,应当区别情况追究主要责任人的责任。
领导班子成员不遵守、不执行集体的决定,或未能按照集体的决定和分工履行自己的职责,给工作造成损失的,应当追究责任。
重要情况通报和报告
一、局党总支对于本单位事关全局和社会稳定的重要情况以及重大问题,应当按照规定时限和程序向上级党组织报告或请示。
对隐瞒不报、不如实报告、干扰和阻挠如实报告或不按时报告、请示的,追究有关负责人的责任。
二、党员领导干部应当向党组织如实报告个人重大事项,自觉接受监督。个人重大事项的具体内容,另行规定。
述职述廉
一、局党总支负责人每年在规定范围述职述廉一次。述职述廉时可以邀请群众代表参加会议。
二、在届中和换届前的述职述廉后,接受上一级党组织结合当年的年度考核组织民主评议或民主测评。
民主生活会
一、局党总支应当坚持和健全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制度,按照规定开好民主生活会。通过民主生活会,统一思想,改进作风,加强监督,增进团结,提高依靠自身力量解决问题和矛盾能力。
二、领导班子召开民主生活会要切实保证质量。民主生活会的主题应当按照上级党组织的要求、针对党性党风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确定。
领导班子成员在民主生活会上,应当针对自身存在的廉洁自律方面的问题以及党员、群众、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和下级党组织提出的意见,负责任地作出检查或说明,积极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
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对开好民主生活会负责,并承担制定和落实领导班子整改措施的领导责任。
三、党员、群众和下级党组织对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意见、民主生活会情况和整改措施,应当按照规定如实上报,并将民主生活会情况和整改措施及时在一定范围通报。
党员有权了解本人所提意见和建议的处理结果。
四、局党总支应当加强对下级领导班了民主生活会的指导和监督。发现下级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主题不符合要求,应当提出明确意见,必要时可以直接确定;认为下级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不符合规定要求,可以责令重新召开。
信访处理
一、局党总支通过信访处理,对下级党组织和领导干部实施监督,及时研究来信来访中提出的重要问题。对重要信访事项的办理,应当督促检查,直到妥善处理。
二、凡向党组织检举党员或下级党组织严重违纪违法问题的以及党员控告侵害自己合法权益行为的,党组织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调查处理。党员署真实姓名检举的,应当视情况将处理结果告知该党员,听取其意见。
谈话和诫勉
一、局党总支负责人,应当不定期和下级党组织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谈话,主要了解单位落实“xxxx”重要思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民主集中制、实施党内监督的情况和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廉政勤政的情况,提出建议和要求。
二、发现领导干部在zz思想、履行职责、工作作风、道德品质、廉政勤政等方面的苗头性问题,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及时对其进行诫勉谈话。对该领导干部提出的诫勉要求和该领导干部的说明及表态,应当作书面记录,经本人核实后,由纪律检查机关留存。
询问和质询
一、局党总支委员会委员,有权对党的委员会全体会议决议、决定执行中存在的问题提出询问或质询。
二、询问可口头提出,也可以书面形式署真实姓名提出。有关负责人应当作出说明。
三、询问人在对有关负责人所作的说明不满意的情况下,可以书面形式署真实姓名对同一问题提出质询。有关负责人应当作出书面解释或答复。
局党总支应当及时研究处理。质询人利用质询故意刁难、无理纠缠,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追究责任。
考 勤 制 度
为进一步调动全局干部职工的积极性,提高办事效率,做到奖勤罚懒,特制订如下考勤制度:
一、坚守工作岗位,积极完成本职工作,服从局内统一调配,同心协力,按质按量完成各项任务。
二、以科室为单位建立考勤登记制度。凡迟到或早退一小时计作缺勤半天。请事假一天由科长批准,请事假二天由主管局长批准,请假三天以上由局长批准后,送人事科备查。当月考勤由各科室累总,下月初送人事科存结。
三、当月累计缺勤五天以上、请事假七天以上、请病假十五天以上取消当月出勤奖、年终扣发当月年终奖。全年累计请事假一个月以上、病假三个月以上者不得参加年终评比先进并按比例扣发年终奖金。
四、工作人员病假超过两个月的,从第三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发给本人工资90%;病假超过六个月的,从第七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发给本人工资70%;工作年限满十年以上的,发给本人工资的80%。
五、工作人员参加工作五年以下的,每年可休假五天;参加工作满五年未满十年者,每年可休假七天;参加工作满十年未满二十年者,每年可休假十天;参加工作满二十年以上者,每年可休假十四天。休假期由局统一安排,安排休息先由各科室做计划,再报人事科。需用休息时间抵兑事假或病假的应先报主管领导审批,再由人事科核兑。
六、上班时间不准在科(室)之间串来串去、聚集闲聊、不准打麻将,本条实行科(股)长责任制,违者除按违纪处理外,还要追究科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