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工程分包合同
发包方:(简称甲方)
总包方:(简称乙方)
分包方:(简称丙方)
经组织开展的消防设施竞争性谈判,甲方决定委托丙方对消防专业工程(以下简称本项目)进行施工承包。甲、乙丙三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工程的具体情况,遵照平等、自愿、公平和诚信的原则,就本工程承包事宜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 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 消防设施安装工程
2、工程地点:厂区
3、工程范围和内容:消防专业工程设备、材料采购及施工:本消防专业工程是指 消防设施水系统、消火栓、防火门、感温、感烟报警、空气采样报警及超音速干粉灭火系统 等。即完成本项目施工蓝图及设计变更的所有按上述界定的消防专业工程范围及施工界面划分的全部工程内容。
4、具体工程内容以甲方发给乙方的工程联系单为准,本消防专业工程工程量清单见附件一。
二、工期
1、工程计划开工日期:XX年1月4日 ;本工程计划完工日期:XX年2月10日
2、因甲方原因及不可抗力等因素造成停工的,经甲方、监理工程师批准后工期顺延;因丙方原因造成停工的,工期不予顺延。
3、丙方必须按工期编制出详细的施工进度计划,包括网络计划和关键控制日期表提交监理单位及甲方,监理单位及甲方以此为依据检查丙方的施工进度,如达不到要求,甲方将督促丙方加班加点完成进度,如达不到要求,其工期不予顺延,并按主合同相关工期约定条款办理。
4、丙方必须按甲方、监理工程师确认的进度计划组织施工,接受甲方、监理工程师对进度的检查、监督。工程实际进度与经确认的进度计划不符时,丙方应按甲方、监理工程师的要求提出改进措施,经甲方、监理工程师确认后执行。
5、甲方、乙方、监理工程师认为确有必要暂停施工时,应当以书面形式要求丙方暂停施工,并在提出要求后48小时内提出书面处理意见。丙方应当按甲方、乙方、监理工程师要求停止施工,并妥善保护已完工程。丙方实施甲方、监理工程师作出的处理意见后,可以书面形式提出复工要求,甲方、监理工程师应当在48小时内给予答复。甲方、监理工程师未能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处理意见,或收到乙方复工要求后48小时内未予答复,乙方可自行复工。因甲方原因造成停工的,相应顺延工期;因乙方原因造成停工的,工期不予顺延。
三、 合同价额
一、合同总价
1、本工程合同总价暂定人民币作为付款依据。其中:空气采样报警系统和超音速自动灭火系统费用:。注:此合同价含:设备、材料、运输费、安装调试费、技术服务费、包装费、税费及协调相关部门所发生的费用等,即为到厂安装调试竣工价。但不包含验收过程中消防部门收取的检测等相关费用。
2、对于清单中没有的,属工程量新增的部分,如原有报价清单中有价格的按投标价格执行;如原报价中没有的部分参照国家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XX规定计算,计价定额采用省建设工程计价定额(XX)版及相配套的规定文件计算,主材价格参照建设工程造价当期信息和市场实际询价计算,安装费用按建筑工程安装(XX)定额据实结算。
四、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责任
1、按工程用款计划筹措建设资金;承担因资金不能及时到位所造成的工程延期和因此增加工程投资的责任。
2、本合同工程款由甲方财务直接划拨给丙方。
3、负责监督审定丙方进度报表,按时向丙方支付工程进度款和设备材料款。
4、协调解决与生产有关动火条件的落实;负责审批乙方的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技术措施方案。
5、派出现场代表,对工程进度、工程质量进行监督检查,负责协调施工现场的有关事宜。
6、组织工程交工验收,审核、办理工程竣工结算。
二、乙方责任:
1、乙方应向丙方提供必要的施工安装条件包括:提供轴线位置及每层水平线、垂直运输及施工中必要的材料堆放场地,模板钢管及扣件借用、夜间施工照明、脚手架使用、施工电梯、开墙开洞配合、资料归档、临时水电及临时建筑等,并做到相互配合。
2、由乙方一次性出具资金划拨委托函给甲方财务部门,由甲方直接将专消防设施专项款支付给丙方。
3、乙方应提供相应金额的消防工程专项款发票给甲方作为办理财务手续的相关依据。
4、甲方按本合同结算价的5%计配合费(含管理费、建筑修补)支付乙方,乙方不得以任何名义、方式再向丙方收取其他任何费用。
三、丙方责任
1、丙方负责本工程“第一条第三款的工程范围和内容”的全部工作,并按时、按质、按量完成。
2、严格遵守国家、地方政府和 的有关规定,服从 的安全监督。
3、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施工进度计划、材料准备计划报甲方。
4、负责组织施工人员、机械(具)等进场施工,必须为所属施工作业人员提供并督促使用合符标准的劳保用品,并按工程进度要求调配必要的、性能安全的施工机具和设备,并保证完好。
5、负责保管好设备、施工机具,倘若被盗或因被损坏,均由乙方承担。
6、已完工的工程,在交工前负责保管并按规定清理好场地。
7、根据国务院令279号《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丙方对工程质量负责。按合同第五条约定履行义务,如发生属施工程质量问题时,丙方接到通知后3天内派人无偿修理,否则甲方可委托第三方修理,因丙方原因造成的返修费用,甲方在保修金内扣除,不足部分由乙方交付。
8、竣工后15天内乙方退场完毕, 退场前自行清理临时设施和施工现场,做到工完、料净、场地清,否则甲方委托第三方清理,所发生费用由丙方负责,并在结算时扣回。
9、 竣工验收后30天内向甲方报送本工程结算书。
10、自行办理地方政府规定的手续,如有困难,甲方予以协助。
11、派出现场总代表,处理日常事宜。
12、丙方施工人员须服从甲方、乙方工程技术人员及监理单位的管理,工程质量纳入日常现场管理。丙方施工人员必须遵守现场各项规章制度。
13、丙方必须向监理方提供施工组织设计、质保服务措施等相关文件和资料,不得以任何理由隐瞒。
14、丙方负责消防工程施工、安装、竣工验收、质保服务及提交消防验收报告、与甲方指定的设计单位沟通等工作。
15、丙方必须按照经甲方书面确认或甲方提供地 施工图纸和甲方确认的安装方案、方法进行施工、安装,不得擅自改动。如有变更以书面的变更通知单为准。
16、丙方提出的变更必须经甲方书面确认后,方可组织施工,否则后果自负,如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的丙方应予以赔偿。
17、丙方必须遵守防火设计、施工和验收规范以及行业标准进行施工,发现违规和缺陷要主动及时向甲方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