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分红协议
为了发挥股份合作制企业的优势, 保证企业顺利运作和不断发展,经全体股东共同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全体股东根据□□□□□127指政府的某文件)关于股份合作制企业试点意见,一致同意以共同出资的方式组建股份合作制企业,定名为:□□□□□(以下简称企业) 。
企业注册地址:□□□□□ 。 二、企业的性质和组织形式为股份合作制。企业是营利性企业法人。企业注册资本总额为 □□万元人民币,由□□家法人共同出资其中□□,其余□□由个人出资。股东以其出资额对企业承担有限责任, 企业以其全部资产对企业债务承担责任。企业的一切活动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条例规定,并受国家法律、法规保护。 三、企业的经营宗旨: 充分发挥股份合作制企业的优势,面向国内外市场,积极发展多元化经营,全力追求最优经营业绩和利润的最大化,为全体股东提供优厚的回报。
四、企业 的经营范围: 主营:□□、□□、 □□。 兼营:□□、□□、□□、□□。 五、企业的经营方式:□□、□□、□□、 □□。 六、企业坚持入股自愿、股权平等、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原则。
七、企业的股本总额为全体股东认缴股本的总和,并由股东一次认足。股东一经入股,在企业办理工商登记后不得退股。 企业设置优先股和普通股两种股权。其中优先股的股利每年按其出资额的□□派发。(注:企业也可不设优先股)
八、 企业在办理注册登记后向股东签发记名的出资证明书,作为股东的入股证明和分红依据。 九、股东的出资额按下列原则解交到位: 全体股东在本协议签字后□个月内, 必须按协议向企业筹备组办理入股资产移交和认缴出资的手续。移交、认缴手续完结后,其入股资产和出资归企业法人所有。 十、企业正式设立后,一年内股东不得转让其全部或部分股份,一年后需转让股份的,按企业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十一、股东各方应完成组建企业的以下有关事项:1、股东各方共同委托□□□□作为企业筹备组负责人, 负责办理组建企业的申请手续,并负责完成下列工作: 组建企业筹备工作机构及配备工作人员; 向有权审批企业的部门申报企业组建的有关申请报告及文件资料; 负责向全体股东办理出资清缴手续; 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开业登记注册,并负责办理税务登记、银行开户等手续; 负责企业筹备过程中全体股东委托的其它事宜。2、其他股东负责完成下列工作: 各自认缴的出资额按本协议规定的时间到位; 提供工商登记的有关资料,协助办理工商登记; 负责企业筹建工作机构委托的其它事宜
。 十二、股东会是企业的最高权力机构。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股东会的权利和义务在企业章程中另行规定。 十三、企业董事会是股东会的常设权力机构。由创立会选出董事会成员,企业正式注册登记之日董事会方可正式行使职权。 董事会由□□名董事组成,董事任期□□年,可连选连任。董事会设董事长(企业法定代表人)一名,副董事长□□名,董事会可根据需要出聘请资深人士担任名誉董事长、董事会顾问。董事会职权在企业章程中另行规定。
十四、企业设立监事会,对董事会及其成员和经理(厂长) 、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管理人员行使监督职能。监事会成员由□□人组成,任期□□年,可连选连任。监事会的职权在企业章程中另行规定。 十五、企业经理(厂长)在董事会领导下全面负责企业的日常经营管理和行政管理工作,执行董事会决议,对董事会全面负责。 十六、企业设经理(厂长)一名,经理(厂长)由董事会聘任;副经理(副厂长)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协助经理(厂长)工作,对经理(厂长)负责。 十七、经理(厂长)任期为□□年,可连聘连任。 十八、董事长、经理(厂长)不得在其他经济组织兼职,不得从事与本企业有竞争或损害本企业利益的活动。 十九、企业根据经营管理的需要,由经理(厂长)负责按照精简、高效的原则,提出设立相应的经营管理机构的方案,经董事会批准后,由经理(厂长)负责组织和领导。
二十、经理(厂长)的职权在企业章程中另行规定。 二十一、企业按照国家有关法律和条例规定缴纳各项税费。企业的员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交纳个人所得税。 二十二、企业按照国家规定建立内部财务管理制度、设立专职财务负责人,配备专业人员负责管理财务工作,企业财务接受全体股东的监督。 二十三、企业的会计年度从每年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企业的一切凭证、单据、账薄、报表用汉字书写。
二十四、企业财务部门在每一个会计年度终了的第一个月内,由经理(厂长)负责编制上一个会计年度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和利润分配方案,提交董事会和股东会审查批准。 二十五、企业当年实现的利润总额依法缴纳规定的税费后,其净利润按以下顺序分配:1、弥补亏损(指超过用利润抵补亏三年期限仍未补足的亏损) ;2、提取公积金15(经股东会批准可增加提取比例) ;3、提取公益金5;4、支付优先股股利;5、支付普通股股利。 企业发放股利可采用现金、出资证明书及其它有价证券的方式。 二十六、企业税后净利润在未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公益金前,不得分配股利。企业根据经营情况对普通股股利的分配实行上不封顶,下不保底。企业无盈余时,原则上不得分配股利。 二十七、企业破产或终止时,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清算,企业破产以其全部资产清理为限。 二十八、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企业组建后连续三年亏损,无力继续经营时,经全体股东一致同意,并报原审批机关批准,可宣告企业终止并进行清算。 二十九、任何股东未按协议第九条规定如期缴纳出资时,每逾期一个月,违约股东应向企业缴付认股额的□□作为违约金。无正当理由拒付违约金的,取消其股东资格。 三十、因任何股东违约,造成本协议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时,除应赔偿企业的实际损失外,守约股东都有权要求其退出企业。 三十一、任何股东不得用企业的名义进行违法活动。如发生,该股东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和造成的全部损失。 三十二、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使本协议无法继续履行,企业设立失败,任何股东均不负违约责任,企业筹备组应负责退还股东的全部出资。创立过程中已开支的费用,由全体股东按其股份比例分摊。 三十三、凡因执行本协议所发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由全体股东协商解决。 三十四、按照本协议规定的各项原则所制定的企业章程为本协议的组成部分,全体股东均应遵守。 三十五、本协议经订立协议的全体股东签字盖章,并经审批部门审核后生效。 三十六、本协议的未尽事宜,由订立协议的全体股东协商解决,必要时可对本协议作补充。补充协议必须交审批部门备案,补充协议限于企业创立会召开之前。 三十七、股东出资见下表: 单位:元股东名称出资金额股东签名盖章 三十八、本协议于 XX 年 月 日在□□□□签订。协议一式□□份,企业管理部门及订立协议的股东各执一份,其余分别报送审批机关、体改、工商部门。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