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关食堂承包合同
订立合同双方:
发包方(以下简称甲方):绥棱县机关事务管理服务中心
法定代表人:
住所:绥棱县党政机关办公中心
承包方(以下简称乙方):
工作单位:绥棱县机关事务管理服务中心
甲方将食堂承包给乙方经营管理,为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经过协商订立如下合同条款,需签约双方依法共同遵守。
第一条 承包物
餐厅(西厢房二楼)面积平方米,餐具、用具(详见餐具、用具清单)由甲、乙双方购买(乙方购买的物品要例清单做为本合同的附件)。
第二条 承包费、承包期限及结算方式
承包费每年16,元,承包期限六年(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承包期内承包费元,此款由甲乙双方用来购买餐具、用具等设备,此款购买物品 产权归甲方所有,此款之外购买物品,由乙方自定,产权归乙方所有。
第三条 甲方必须安排党政机关办公中心楼内的各部门在每月25日前将干部每月每日(工作日22天)补贴的1元钱准时存入饭卡,经费确实有困难的部门不能按时存补贴款的,年末县财政在各部门的经费中按现有人数足额扣缴。
机关工作人员工作用餐全部为自助餐,每人每餐4元,标准由乙方自定(其中主食不少于3样,副食不少于6样),乙方取得自助餐的利润不准超过15%。如有特殊要求,可单独点菜,乙方负责制作,价格随行就市。
第四条 机关工作人员用餐时间,原则上早6:30—7:30,午餐11:30—12:30,晚餐17:30—18:30,甲方可根据工作需要,向乙方提出变更就餐时间。
第五条 甲、乙双方权利和义务
1、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甲方负责支付取暖费、水费。
甲方负责维修供热、供水、供电、排水等公用设施。
乙方不承担上级部门指派的费用,如需要承担,由甲方承担。
甲方收取乙方的电费,按电表计量,收费标准按办公楼用电的价格标准收取。
承包人身份不变,工资福利待遇不变。
甲方有权检查、监督乙方的经营管理,特别是卫生、安全、环境建设。
如有关部门要求办理证照,由甲方负责。
2、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乙方承包机关食堂独立经营,自负盈亏。
乙方承包的食堂以服务机关为目的,周一至周五原则上不许对外营业,周六、周日也要禁止婚、丧、嫁、娶、上学、过生日、战友聚会等大型招待活动。要做到环境优雅、食品卫生、价格合理,质量精,秩序好,确保机关安静、安全。
自觉服从甲方的管理,并接受业务主管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保证就餐时间,让加班的干部随时用餐。
合同期内,食堂消防、安全、卫生、环境建设由乙方负责。如因乙方责任发生火灾、食物中毒、环境污染、安全等事故,所有损失由乙方承担,并依照相关法律追究责任。
乙方承包的食堂不准改变用途,不准转包。
乙方保证机关食堂在年月日正式投入使用。
第六条 违约责任
本合同签订后任何一方不准单方终止合同,如甲方违约,首先应退还承包费,赔偿给乙方造成的实际损失。如乙方违约,甲方收取的承包费不予退还。
第七条 合同期满乙方应按本合同的规定将承包的物品完好无损的交付给甲方,如有损坏由乙方负责修复,不能修复的按折旧价赔偿。
第八条 其它条款
本合同一式二份,签约双方各执一份,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
法定代表人:
乙方:
年月日
乙方招聘的工作人员必须经卫生部门体检合格并持证上岗,要做到穿着整洁、文明礼貌、热情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