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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合同书

发布时间:2019-08-24 04:00:18

  聘用单位(甲方):
地 址:
法定代表人:
(或委托代理人)
受聘人员(乙方):
住 址:
身份证号码:□□□□□□□□□□□□□□□□□□
江 苏 省 人 事 厅 印 制
填 写 说 明
1.填写聘用合同书一律用蓝,黑墨水书写,字迹清晰,工整,涂改处必须加盖校对章,否则无效.
2.本聘用合同书须由聘用单位和受聘人员双方当事人亲自签订,因故确需代签的,须经本人书面委托,否则代签无效.代签合同委托函由甲方收执.
3.本聘用合同书内的年,月,日一律用公历和阿拉伯数字填写,工资报酬等金额一律使用大写.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意见通知》和《江苏省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本合同并遵照执行.
第一条 聘用期限
本聘用合同期限按下列第 项确定:
1.聘用期限为 年,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其中试用期为 个月,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2.聘用期限自签订之日起,至乙方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之日终止.
3.甲方聘用乙方完成 工作任务,聘用期限自 年 月 日起至该项工作完成.
第二条 聘用岗位
1.甲方根据工作需要和乙方所具备的工作能力和从业资格,安排乙方在 岗位工作,具体职责为 ;或经乙方同意,与乙方签订具体的岗位职责协议书.
2.甲方根据工作需要和乙方的工作能力及表现等情况可以调整乙方的工作岗位,但应征得乙方的同意并另行签订协议;甲,乙双方签订岗位协议书的,按岗位协议书的约定执行.
第三条 岗位纪律
1.甲方应当制定具体,明确的单位内部岗位职责,建立健全考核制度,做到职权清楚,责任明确,考核公正,奖惩分明.
2.甲方有权根据国家现行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本单位的内部管理规章制度;乙方若有违反,甲方可以按规定给予相应的处理.
3.甲方依法制定的内部规章制度须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通过,并向乙方履行告知义务.
4.乙方应当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和甲方依法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严格遵守岗位职责要求的工作规范和各项安全操作规程,服从甲方管理,诚信守职,努力完成本职工作.
5.乙方对工作中涉及到甲方的商业秘密或岗位秘密的,应负保密义务.乙方若有泄密行为应按双方约定支付违约金,给甲方造成损失的,须赔偿损失.
第四条 工作条件
1.甲方保障乙方履行职责所需的物质技术条件,提供必需的工作条件和有效的劳动安全卫生防护措施.甲方提供乙方的岗位工作条件须以书面形式告知乙方.
2.甲方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职工工作时间和工休假日等规定,对乙方实行符合职业特点的工作日制.
3,甲方应当根据工作需要为乙方提供职业道德,专业技术,业务知识,安全生产和规章制度等方面的培训.
第五条 工资福利保险
1.甲方依据国家和本省有关事业单位工资分配政策规定,确定乙方工作报酬标准为: ____________,甲方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乙方,不得克扣或无故拖欠.若是实行内部分配制度改革或遇有其他情况的,双方应当约定支付报酬的方式和具体计算方法.
2.乙方奖金,津贴,补贴,加班工资的发放,按照国家和本省的有关规定以及甲方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执行.
3.甲方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政策规定为乙方办理缴纳养老,失业,医疗等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其中,乙方应交纳的部分,由甲方按月从乙方的工作报酬中代为扣缴,并办理相关手续.
4.乙方享受国家和单位规定的各项福利待遇.本合同中未尽的权益,如乙方在合同期内因工或非因工负伤,致残,疾病及死亡等事宜,按照国家政策和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5.甲方根据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为乙方建立并及时调整档案工资.
第六条 聘用合同的变更
1.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变更本合同的相关内容:
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对部分条款进行变更的;
本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已经修改或者废止的;
由于不可抗拒的因素致使本合同无法完全履行的.
2.本合同确需变更的,由甲乙双方按照规定程序签订《聘用合同变更书》,以书面形式确定合同变更的内容.
3.乙方年度考核或者聘期考核不合格,甲方可以调整乙方的岗位或安排其离岗接受必要的培训后调整岗位,并向乙方出具《岗位调整通知书》,对本合同作出相应的变更.
第七条 聘用合同的解除
1.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本合同可以解除.
2.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随时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
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所定岗位要求的;
连续旷工超过10个工作日或者1年内累计旷工超过20个工作日的;
违反工作纪律或者操作规程,发生责任事故,或者因失职,渎职,造成严重后果的;
严重扰乱工作秩序,致使甲方或其它有关单位工作不能正常进行,受到治安行政处罚的;
被依法判处管制以上刑事处罚或者被劳动教养的.
3.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但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
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既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甲方安排的其他工作的;
年度考核或者聘期考核不合格,又不同意甲方调整其工作岗位,或者虽同意调整工作岗位,但到新岗位后考核仍不合格的.
聘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聘用合同无法履行,经协商不能就变更聘用合同达成协议的.
4.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以随时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
在试用期内的;
考入普通高等院校的;
被录用或者选调到国家机关工作的;
依法服兵役的.
5.除本条第4款中的情形外,乙方提出解除聘用合同未能与甲方协商一致的,乙方应当坚持正常工作,继续履行聘用合同;6个月后再次提出解除聘用合同仍未能与甲方协商一致的,即可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
6.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不得解除聘用合同:
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内的;
因工负伤,治疗终结后经劳动能力鉴定机构鉴定为1至6级丧失劳动能力的;
患职业病以及现有医疗条件下难以治愈的严重疾病或者精神病的;
正在接受纪检监察部门审查尚未做出结论的;
属于国家规定的不得解除聘用合同的其它情形的.
7.属本条第一款,第三款以及因甲方分立,合并,撤销,不能安置乙方到相应单位就业而解除聘用合同的情形的,甲方应当根据乙方在甲方的实际工作年限向其支付经济补偿.
经济补偿以乙方在甲方每工作1年,支付其本人1个月的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为标准(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乙方月平均工资高于当地职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按当地上年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计算.
8.聘用合同解除后,甲方应当为乙方开具《解除聘用合同证明书》,并办理相关手续.甲,乙双方应当在3个月内办理人事档案转移,社会保险关系调转等手续.「1」 「2」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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