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详细解说与写法指点
公告详细解说与写法指点
(一)公告的含义
公告是行政公文的主要文种之一,《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对公告的功能作了如下规定:
适用于向国内外公布重要事项或者法定事项。
公告的用途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
一是向国内外公布重要事项。具体说,包括公布法律、法令、法规;公布重大国家事务活动,如领导人出访、任免、逝世;公布重大科技成果;公布有关重要决定等。如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籍个人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有关题目所发布的公告。
二是向国内外公布法定事项。法定事项,包括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发布的公告,以及根据法律条文向社会公布有关规定的公告。例如外交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139条的规定,继续给予进进澳门的国家及地区的职员进进澳门特别行政区免办签证待遇的公告。
党的机关公文中没有公告,但有与之功能相似的“公报”。
(二)公告的特点
1.发文权力的限制性
由于公告公布的是重大事项和法定事项,发文的权力被限制在高层行政机关及其职能部分的范围之内。党团组织、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不能发布公告。
2.发布范围的广泛性
公告是向“国内外”发布重要事项和法定事项的公文,其信息传达范围有时是全国,有时是全世界。譬如,我国曾以公告的形式公布中国科学院院士名单,一方面确立他们在我国科学界学术带头人地位,一方面尽力为他们争取在国际科学界的地位。这样的公告肯定会在世界科学界产生一定的影响。我国有关部分还曾在《人民日报》上刊登公告,公布中国名酒和中国优质酒的品牌、商标和生产企业,以便消费者能认清名牌。
3.题材的重大性
公告的题材,必须是能在国际国内产生一定影响的重要事项,或者依法必须向社会公布的法定事项。公告的内容庄重严厉,体现着国家权力部分的威严,既要能够将有关信息和政策公之于众,又要考虑在国内国际可能产生的zz影响。
4.内容和传播方式的新闻性
公告还有一定的新闻性特点。所谓新闻,就是对新近发生的、群众关心的、应知而未知的事实的报道。公告的内容,都是新近的、群众应知而未知的事项,在一定程度上具有新闻的特点。
(三)公告的分类
1.重要事项的公告
凡是用来公布有关zz、经济、军事、科技、教育、人事、外交等方面需要告知全民的重要事项的,都属此类公○告。常见的有重要领导岗位的变动,领导人的出访或其他重大活动,重要科技成果的公布,重要军事行动等等。如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关于确认全国人大代表资格的公告,新华社受权公布我国将进行向太平洋发射运载火箭试验的公告,都属此类公告。
2.法定事项的公告
依照有关法律
和法规的规定,一些重要事情和主要环节必须以公告的方式向全民公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发明专利申请经实质审查没有发现驳回理由的,专利局应当作出审定,予以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第九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应当在旬日内通知债务人并且发布公告。”
《国务院公务员暂行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录用国家公务员要“发布招考公告”。《1》《2》《3》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发布的公告种类繁多,有通知权利人登记公告,投递公告,开庭公告,宣告失落宣告死亡公告,财产认领公告,强制迁出房屋、强制退出土地公告等。
上述公告均属法定事项公告。
(四)公告的写法
1.公告的标题和发文字号
公告的标题有四种不同的构成形式。
一是公文标题的常规形式,由发文机关+主要内容+文种组成。如《深圳市劳动局关于办理XX年度劳动年审公告》。
二是省略主要内容的写法,由发文机关+文种组成。如《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三是省略发文机关,由主要内容+文种组成。如《关于1990年全国清理“三角债”成果和1992年继续清理“三角债”工作的公告》。这种标题形式比较少见。
四是只标文种《公告》二字。
公告一般不用公文的常规发文字号,而是在标题下方正中标示“第×号”。有些公告可以没有发文字号。
2.公告的正文
开头
开头主要用来写发布公告的缘由,包括根据、目的、意义等。如1989年6月15日《人民日报》刊登的《对外经济贸易部公告》的开头:
为了进一步加强对进口货物唛头及进口合同编号的治理,消除目前在进口唛头代号上的混乱现象,根据治理经济环境,整顿经济秩序的精神,特对进口唛头的治理公告如下:
……
这是公文普遍采用的常规开头方式,多数公告都采用这样的开头。但也有不写公告缘由,一开头就进进公告事项的。
主体
主体用来写公告事项。因每篇公告的内容不同,主体的写法因文而异。有时用贯通式写法,有时需要分条列出。总之,这部分要求条理清楚、用语正确、简明庄重。
结语
一般用“特此公告”的格式化用语作结。不过,这不是惟一的选择,有些公告的结尾专用一个自然段来写执行要求,也有的公告既不写执行要求,也不用“特此公告”的结语,事完文止,也不失为一种干净爽利的收束方式。
【 例 文 一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根据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1次会议的决定和国务院第272号令,从1999年11月1日
开始,我国恢复对储蓄存款利息征收个人所得税。按照有关规定,储蓄机构在12月20日对活期存款结息时,应依法代扣代缴储户应纳的个人所得税。为了正确执行我国政府与有关国家政府签订的税收协定,维护协定缔约国居民的正当权益,特公告如下:
一、凡在我国境内各内资贸易银行、城乡信用社、邮政储蓄机构、外资银行等储蓄机构(以下简称储蓄机构)存有人民币、外币活期存款的外籍储户,应在XX年6月30日前,持能证实其税收协定缔约国居民身份的有效证件,到开立储蓄存款帐户的储蓄机构办理确认税收协定缔约国居民身份的手续,以便在活期存款结息时,按照税收协定规定的税率计算代扣代缴储户应纳的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
二、对XX年6月30日前,仍未到储蓄机构办理确认税收协定缔约国居民身份手续的外籍储户,各储蓄机构在对其活期存款结息时,一律按20%的法定税率计算代扣代缴储户应缴纳的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
特此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XX年第7号
【 例 文 二 】
深圳市统计信息局统计登记公告
根据市政府进步政府行政效率,减轻企业负担有关文件精神和《广东省统计治理条例》规定,结合深圳市目前尚有部分单位还没有统计登记和大部分单位的统计登记时间还不满一年的实际,经研究决定:统计登记证今年暂不年审。尚未办理统计登记的单位请于8月底以前,到所在区的计划统计局继续办理统计登记手续,逾期不办者按《广东省统计治理条例》第二十五条处理。特此通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