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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居民社保管理规定

发布时间:2024-08-10 03:51:17

  一、参保范围和对象

  具有我县城镇户籍、年满16周岁以上(不含在校学生)不符合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城镇居民,均可自愿参保。

  二、基金筹集与缴纳

  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由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构成。

  一)个人缴费:年满60周岁以上的人员,不用缴费,但其符合参保条件的子女应当参保缴费;年满16周岁、不满60周岁的人员应按年缴费,缴费标准分别为100元-1000元10个缴费档次,由参保人自愿选择缴费,多缴多得,长缴多得。

  二)集体补助:有条件的居民委员会应当对参保缴费给予补助。鼓励其他社会经济组织、社会公益组织、个人为参保人缴费提供资助。

  三)政府补贴:各级财政在参保人缴费的基础上给予补贴。省财政每人每年补贴30元,县财政按参保人缴费档次给予补贴,选择100-500元档次的每人每年补贴10元,选择600-1000元档次的每人每年补贴15元;一、二级重度残疾人和城镇“三无户”由县财政为其代缴最低标准(100元)养老保险费。

  三、个人账户及管理

  一)县社保局为每个参保人建立终身记录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全部计入个人账户,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一年期存款利率计息。

  二)参保人员死亡的个人账户中的资金额,除政府补贴外,可以依法继承。

  四、养老金待遇

  一)领取条件:参保人年满60周岁、未享受其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其符合参保条件的子女参保缴费后,可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年满16周岁且不满45周岁的城镇居民,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年限不得低于15年;年满45周岁以上的城镇居民,应按年缴费,至60周岁时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允许补缴至满15年。

  二)养老金标准:养老金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支付终身。

  基础养老金:标准为每人每月55元,由中央财政支付。

  个人账户养老金:标准为本人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除以139

  五、参保登记 年9月10日至9月30日为我县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参保登记集中受理时间,请符合参保条件的居民携带二寸彩色照片一张、二代身份证和户口簿原件及3份复印件(一、二级重度残疾人还需携带《残疾人证》原件及3份复印件)户籍所在地社区居委会提出参保申请,选择缴费档次,填写《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登记表》办理参保登记手续。

  六、其他

  各类参保人员的年龄界定统一为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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