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考核办法,领导考核公务员,谁来考核领导?
发布时间:2019-08-21 08:30:58
国家公务员局日前连发《公务员培训规定》、《公务员奖励规定》、《公务员考核规定》三个试行规定,并于即日起生效实施。根据《公务员考核规定(试行)》,“德、能、勤、绩、廉”五方面表现和工作实绩是考核一名公务员是否称职的主要标准。年度考核的结果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和“不称职”四个等次。连续两年年度考核被评为“不称职”等级的公务员将被辞退,“公务员队伍将建退出机制”的说法终于首次落到了“纸面上”。
《公务员考核规定(试行)》的颁布实施,充分激发了广大公众“考核”《公务员考核规定(试行)》的激情。总结大家的“考核结论”之后不难发现,绝大多数人都对这一试行规定,充满了狐疑和忧虑。有人说,看来又该给领导送礼了,所谓考核还不是领导一句话的事;有人说,辞退条款一公布,这下领导终于可以大张旗鼓地打击异己了;还有人说,不能只是内部自己考核自己,要让人民群众来考核公务员。
说实话,这份试行规定不过是把各地有关规定集合总结了一下而已,其实施力度其实比某些地方规定还要低不少。比如,作为最大亮点的“连续两年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不称职等次的,予以辞退”,其实上海、深圳等很多地方都已经在执行。大家依据生活经验所想到的“谁送礼多谁优秀,谁不送礼谁不称职”、“优秀大家轮流上,你好我也好”、“听话的是优秀的,不听话的是不称职的”等等,确实都完全有可能发生。而这些,实际也就是试行规定第二十八条所讲到的“考核过程中的徇私舞弊、打击报复、弄虚作假等违法违纪行为”。这应该是一条非常关键的兜底性条款,可惜试行规定只是以虚而泛之的“依照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一笔带过。
这份试行规定只适合“对非领导成员公务员的考核”,而对领导成员的考核“由主管机关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因此,大家的狐疑和忧虑,说白了也就是对领导考核下属公务员的不放心。不放心很正常,可该怎么办呢?大多数人想到的是“自己来”,也就是“让公众来考核公务员”。可我很担心这是否行得通,别忘了,我国公务员人数在2003年的数据就是近640万,公众考核得过来吗?又该如何考核呢?我们指责试行规定不具可操作性,实际上让公众来考核公务员,才更不具可操作性。
现在不是搞“一把手负责制”嘛,既然是一个团队,让领导来考核下属,其实未必不合理。一方面,当然需要对领导考核公务员尽量规范,这个规范倒不见得如专家说的那样需要多么“量化”,其实“量化”闹出南辕北辙的无奈并不少,关键是要有公务员不服考核的申诉机制,以及相应的内部控制和监督机制;重点在另一方面,那就是要确保领导对公务员的考核,是为了保证让这支队伍实现最佳社会效益,这是一个基本的前提。
实现这一前提的关键,不在于领导如何考核公务员,而在于我们如何考核领导。这才是公众最应该关注的。只要把领导考核好了,至于领导具体如何去考核自己的团队,我们真的没必要如此操心,也操心不过来。现在的真问题是,我们根本无法确保领导考核公务员是出于“实现最佳社会效益”的目的,因为领导总是那么神秘,公众根本无法详细了解其人,更遑论考核了。要让《公务员考核规定(试行)》真正发挥作用,需要做的不是你一言我一语地来试图修补完善它,而是要尽快出台一部《公众参与考核领导成员办法》,以便通过后者来给前者兜底。
《公务员考核规定(试行)》的颁布实施,充分激发了广大公众“考核”《公务员考核规定(试行)》的激情。总结大家的“考核结论”之后不难发现,绝大多数人都对这一试行规定,充满了狐疑和忧虑。有人说,看来又该给领导送礼了,所谓考核还不是领导一句话的事;有人说,辞退条款一公布,这下领导终于可以大张旗鼓地打击异己了;还有人说,不能只是内部自己考核自己,要让人民群众来考核公务员。
说实话,这份试行规定不过是把各地有关规定集合总结了一下而已,其实施力度其实比某些地方规定还要低不少。比如,作为最大亮点的“连续两年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不称职等次的,予以辞退”,其实上海、深圳等很多地方都已经在执行。大家依据生活经验所想到的“谁送礼多谁优秀,谁不送礼谁不称职”、“优秀大家轮流上,你好我也好”、“听话的是优秀的,不听话的是不称职的”等等,确实都完全有可能发生。而这些,实际也就是试行规定第二十八条所讲到的“考核过程中的徇私舞弊、打击报复、弄虚作假等违法违纪行为”。这应该是一条非常关键的兜底性条款,可惜试行规定只是以虚而泛之的“依照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一笔带过。
这份试行规定只适合“对非领导成员公务员的考核”,而对领导成员的考核“由主管机关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因此,大家的狐疑和忧虑,说白了也就是对领导考核下属公务员的不放心。不放心很正常,可该怎么办呢?大多数人想到的是“自己来”,也就是“让公众来考核公务员”。可我很担心这是否行得通,别忘了,我国公务员人数在2003年的数据就是近640万,公众考核得过来吗?又该如何考核呢?我们指责试行规定不具可操作性,实际上让公众来考核公务员,才更不具可操作性。
现在不是搞“一把手负责制”嘛,既然是一个团队,让领导来考核下属,其实未必不合理。一方面,当然需要对领导考核公务员尽量规范,这个规范倒不见得如专家说的那样需要多么“量化”,其实“量化”闹出南辕北辙的无奈并不少,关键是要有公务员不服考核的申诉机制,以及相应的内部控制和监督机制;重点在另一方面,那就是要确保领导对公务员的考核,是为了保证让这支队伍实现最佳社会效益,这是一个基本的前提。
实现这一前提的关键,不在于领导如何考核公务员,而在于我们如何考核领导。这才是公众最应该关注的。只要把领导考核好了,至于领导具体如何去考核自己的团队,我们真的没必要如此操心,也操心不过来。现在的真问题是,我们根本无法确保领导考核公务员是出于“实现最佳社会效益”的目的,因为领导总是那么神秘,公众根本无法详细了解其人,更遑论考核了。要让《公务员考核规定(试行)》真正发挥作用,需要做的不是你一言我一语地来试图修补完善它,而是要尽快出台一部《公众参与考核领导成员办法》,以便通过后者来给前者兜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