贯彻落实关于做好当前农民工工作的实施方案
一、积极帮助返乡农民工实现就近就业
(一)加快新农村建设吸纳返乡农民工就业。大力发展现代农业,鼓励和支持返乡农民工从事种养殖等农业生产,多形式参与新农村建设。加快落实2010年度新农村建设等项目资金;并根据项目资金情况,及早做出安排,确保各工程项目尽早开工;各镇、街道(管委会),各有关单位要把农村水利、国土整治、生态环保、沼气建设、文化设施等新农村项目建设,作为重点项目建设,通过以工代赈、以奖代补等形式,加大投入力度,加快建设进度,尽可能多地吸纳返乡农民工就业。
(二)鼓励重点建设项目吸纳返乡农民工就业。抓住扩大内需项目建设机遇,切实发挥政府投资和重大项目带动就业作用。区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要加强与区发改委、区农林水利局、区建设局、区交通局等项目主管部门的沟通配合,及时摸清在建重点项目用工需求,并在区就业创业服务中心,各镇、街道(管委会)就业创业服务所,各社区就业创业服务站设立“重点工程项目就业服务”专门窗口,及时发布岗位信息,引导返乡农民工就地就近就业。在城镇公共服务、生产生活服务等方面大力开发公益性岗位,扩大农民工就业容量。
(三)高度重视全区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建设。按照“区里有窗口、镇办有站所、村组有专人”的要求,加强区就业创业服务中心、各镇、街道(管委会)就业创业服务所、各村、社区就业创业服务站建设,不断完善城乡一体化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并加快公共就业服务向农村延伸、向农民工覆盖,为农民外出就业和自主创业提供全面服务,提高转移就业的组织化程度。
(四)集中开展农民工就业援助专项活动。依托镇,街道(管委会)劳动保障平台建立返乡农民工工作台帐,及时了解返乡农民工的就业需求、培训和创业意愿。大力宣传相关政策和工作措施,为准备外出的农民工提供劳动就业政策和相关法律咨询等指导。集中开展返乡农民工就业援助帮扶活动,通过送培训下乡、送岗位进村、举办专场招聘会等形式,为返乡农民工免费提供技能培训、就业信息、政策指导、职业介绍等服务,促进返乡农民工重新就业。各类就业服务机构免费介绍返乡农民工就业的,给予100元/人的职业介绍补贴,所需经费在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
(五)实施区内企业稳定岗位计划。认真落实各项就业扶持政策,建立困难企业联系帮扶制度,引导企业采取灵活用工、弹性工时、组织培训、调整薪酬等方法,稳定现有农民工就业岗位。对积极稳定员工队伍,并保证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困难企业,在6个月的期限内允许使用失业保险基金支付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同时广泛动员企业开展岗位承诺活动,努力做到不裁员或少裁员,保持劳动关系稳定和谐。
二、大力扶持农民工返乡创业
(六)落实优惠政策。农民工回乡创业可参照就业再就业政策规定,在登记注册后给予3年扶持期,实行税费和小额担保贷款优惠,并在工商登记、准入条件、经营范围、注册资本等方面比照城镇下岗失业人员创业的优惠政策执行。申办个体工商户的,免收管理类、登记类、证照类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从事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的,免征企业所得税。农民工创办的企业缴纳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有困难的,经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减免申请,可适当减免或不予征收。
(七)加大创业信贷支持。加大投入,扩大信用担保基金规模,积极为返乡创业农民工提供小额信贷支持。返乡农民工自主创业的,可为其提供最高5万元的小额贷款担保,扶持期内从事微利项目的小额担保贷款,财政全额予以贴息。扩大返乡创业农民工申请贷款抵押担保财产的范围,各类动产和不动产都允许用于贷款担保,切实缓解返乡农民工贷款难。简化返乡创业农民工申请小额贷款程序,返乡创业农民工申请小额贷款由镇、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出具返乡证明、进行初审,区劳动部门进行资格认定和项目审查并向市担保中心推荐,市担保中心审核并承诺担保,经办银行发放贷款。
(八)建立返乡创业基地。为返乡农民工开辟专门的返乡创业孵化园区,落实优惠政策,完善服务功能,集中提供开业指导、创业培训、税费减免、创业咨询、项目推介、员工招聘等一站式服务。电子电器工业园、循环经济工业园、民营经济创业园也要对返乡农民工开放。同时,引导和鼓励返乡创业者利用闲置的集体建设用地和破产、倒闭企业旧厂房、镇村边角地、农村撤并废弃不用的中小学校舍等进行创业。确需使用未利用地进行创业的应办理转用手续。返乡创业农民工创办符合环保、安全、消防条件的小型加工项目,允许其在本人宅基地范围内建设生产用房。镇、街道(管委会)要积极开辟场所,建立农民工市场,实行税费减免,鼓励返乡农民工进场入市从事个体经营。
(九)提供创业信息和技术服务。简化手续,优化创业环境,继续推行联合审批、一站式服务和限时办结等制度,为农民工回乡创业开通“绿色通道”,提供及时、高效、便捷的服务。依托镇、街道(管委会)劳动保障站所,免费为有创业意愿的农民工提供创业培训、项目信息、开业指导、小额贷款、政策咨询等服务,提高返乡农民工的创业能力和经营管理水平。 《1》《2》
三、强化返乡农民工职业技能培训
(十)及时将返乡农民工纳入培训范围。加大培训力度,把返乡农民工及时纳入“农村劳动力技能培训计划”,落实培训补贴政策,充分利用社会各种培训资源,开展多层次、多形式的技能培训,提高外出务工人员的就业能力和返乡务工人员的创业能力。
(十一)加大农民工培训投入并加强管理。农村劳动力技能就业计划培训所需资金按实际需求从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并进一步增加就业资金投入,确保农民工培训补贴资金及时足额兑付。根据市场及返乡农民工的实际需求,科学设置培训专业,延长培训时间,确保培训质量。对培训期限3个月以上的,可适当提高培训补贴标准。建立培训机构信息通报制度,提高补贴资金的使用效率。
(十二)开展分类培训。坚持以技能培训为主,积极创新培训方式,推广培训机构与镇、村联合培训和送职业培训下乡等培训模式,方便农民就地就近参加培训。对从事农业生产的返乡农民工,搞好新型农民培训和农村实用技术培训;对仍拟在二三产业转移就业的返乡农民工,着力开展3-6个月的技能提升培训和转岗培训;对有创业意愿的返乡农民工,着力提供创业能力、市场经营知识的培训。
(十三)做好返乡农民工职业技能鉴定。加大农民工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力度,充分发挥职业资格证书在引导农民工提高素质和促进就业中的积极作用。对参加技能鉴定的农民工,减免职业技能鉴定费,免收职业资格证书或专项能力证书费用。
四、依法做好农民工权益保障和公共服务
(十四)建立农民工维权绿色通道。开辟返乡农民工维权“绿色通道”,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及时处理权益纠纷和劳动争议。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要积极开展农民工工资清欠专项行动,加强日常监督检查,确保农民工工资按时足额发放。建设局要落实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制度,预防和解决建筑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新华公安分局要及时查处拖欠农民工工资逃匿案件和因工资拖欠引发的突发性、群体性事件。
(十五)做好返乡农民工社保关系接续工作。返乡农民工在区外已参加养老保险的,养老保险经办机构要及时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对在原用工地已参加工伤保险,并经工伤保险鉴定机构鉴定为工伤或职业病的返乡农民工,工伤保险经办机构要及时与务工地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协商,作好其工伤保险待遇支付工作。
(十六)保障返乡农民工土地承包权益。切实做好返乡农民工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管理和服务工作,及时协调处理土地承包纠纷问题,切实保障农民工的合法权益。长期流转又有流转合同的,可依法由双方协商解决;双方有纠纷的,可通过法律程序解决。
(十七)妥善安排返乡农民工子女入学。要摸清底数,统筹安排,确保每一个返乡农民工子女都能上学。属于义务教育阶段的要按照就近入学的原则安排,并享受义务教育阶段学生的有关待遇。
(十八)组织好文化、科技等服务集中下乡活动。针对春季农民工集中返乡情况,组织文化下乡活动。同时,组织科技下乡、医疗下乡等活动,帮助农民解决生产生活中的问题。
(十九)及时做好农民工的救助和帮扶工作。把生活困难返乡农民工列入帮扶救助范围。对符合农村低保条件的,及时将其纳入保障范围,享受相关政策。对参加失业保险符合条件的失业农民工,按规定及时核发一次性生活补助。积极引导返乡农民工参加当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解决其看病就医问题。
五、加强对农民工工作的组织领导
(二十)强化组织领导。充分认识做好当前农民工工作的特殊重要意义,真正把思想统一到中央、省、市对当前经济形势的判断上来,统一到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的安排部署上来,认真研究新情况、解决新问题,切实做好返乡农民工就业创业工作,建立健全跟踪问效机制,实施定期督查考核。建立农民工工作联席会议,并充分发挥组织推动作用,加强对返乡农民工就业创业工作的领导和指导,确保全区就业形势的持续稳定。
(二十一)做好舆论宣传。积极做好解决农民工返乡问题的政策宣传工作,努力营造政府、企业、社会各界齐心协力、共克难关的舆论环境;积极发挥舆论引导作用,强化正面引导和典型宣传,引导广大农民工坚定信心,积极向上,勇接挑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