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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完善廉租住房制度实施方案

发布时间:2019-08-27 20:47:59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XX〕24号)、《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积极推进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完善廉租住房制度的若干意见》(赣府发〔XX〕35号)、《江西省人民政府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赣府发〔2011〕14号)和景德镇市《关于积极推进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完善廉租住房制度实施方案》(景府发〔XX〕5号)等文件精神,切实解决我市城市中低收入家庭和最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问题,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目标要求,把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作为维护人民群众利益的重要工作和住房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作为政府公共服务的一项重要职责,逐步建立健全高、中、低价位相结合的住房价格体系和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微利商品住房、普通商品住房相配套的住房供应体系,多渠道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问题。
(二)基本原则。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要坚持立足市情,满足基本住房需要;统筹规划,分步解决;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统一政策,因地制宜。坚持真正让低收入家庭得到实惠;坚持公开、公平、公正、阳光操作,依法依规办事;坚持遵循市场规律,履行政府责任;坚持保护消费者利益,保护投资者利益,规范房地产市场健康有序发展。
二、工作目标和任务
(一)廉租住房保障目标。2011年底,对符合住房困难条件、申请廉租住房租赁补贴的低保家庭基本做到应保尽保;2011—2012年底,城市廉租住房制度保障范围,由城市最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逐步扩大到符合条件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并实现应保尽保。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收入标准由市政府根据有关规定确定。住房标准原则上按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15平方米以下确定。
(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目标。2011年至2012年,根据实际情况,每年按照我市年度商品住房开发总量的10%—20%的比例,安排新建一批经济适用住房。
三、完善配套措施,确保住房保障工作目标的落实
(一)落实建设用地。“两房”建设用地实行行政划拨方式供应。对“两房”建设用地,要切实保证供应,在土地供应计划中优先安排,合理确定区位布局,并在申报年度用地指标时单独列出。
(二)落实廉租住房保障资金。一是市财政要将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纳入年度预算安排。二是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在提取贷款风险准备金和管理费用之后全部用于廉租住房保障资金。三是土地出让净收益用于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的比例不得低于10%。四是廉租住房租金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专项用于廉租住房的维护和管理。
(三)落实优惠政策。一是“两房”建设一律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基金。相关税费按照有关规定减免。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外基础设施建设费用由政府负担。二是各商业银行应积极配合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单位以在建项目作抵押申请住房开发贷款。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个人贷款,贷款利率执行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利率。贷款人除符合《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规定外,还应提供准予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证明。三是公积金管理部门对申请提取个人公积金和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个人,应给予优先办理。
四、经济适用住房建设
(一)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按照政府组织协调、市场运作的原则,可以采取项目法人招标的方式,选择具有相应资质和良好社会责任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实施;也可以由市房管部门根据经济适用住房年度建设计划,直接组织建设。
(二)建设经济适用住房要做到标准适度、功能齐全、质量优良、经济适用、环境优美、便利节能。建设单位要严格控制经济适用住房面积标准,以每套建筑面积60—80平方米左右为主,最高不得超过90平方米。「1」 「2」 「3」 「4」 「5」 「6」 「7」
(三)经济适用住房小区的配套。小区的基础配套设施和公共配套设施齐全,并与住宅工程同步建设,同步交付使用。
(四)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技术规范和标准,积极推广应用先进、成熟、适用、安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提高建设水平。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开发商对其开发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工程质量负最终责任。建设项目开发商应当向买受人出具《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并承担保修责任。保修期从住房交付使用之日起计算。经济适用住房小区应当实行物业管理,为居住区居民提供符合基本生活需要的物业服务。
(五)对距离城区较远的独立工矿企业和住房困难户较多的企业,经批准利用自有土地集资、合作建房,全部纳入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年度计划和用地计划当中,接受本市相关部门监督,实行住房制度改革的深化延续。
五、经济适用住房价格标准
经济适用住房面向社会公开销售。销售价格实行政府定价,由市物价部门会同市房管部门每年向社会公布。
(一)经济适用住房的销售基准价格和浮动幅度,按照原国家计委《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办法》(计价格〔XX〕2503号)的规定,由市物价部门会同市房管部门按照保本微利的原则在项目开工前确定,并向社会公示
(二)经济适用住房销售实行明码标价。销售价格不得超过公布的最高限价,不得在标价之外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市价格主管部门要依法进行监督。
(三)经济适用住房的最高限价应以本市中低收入家庭通过8至10年的努力,基本具有买得起80平方米左右住房的能力为标准来计算。2011年乐平市经济适用住房销售最高限价为每平方米1183元。今后时期,乐平市经济适用住房销售最高限价按以下公式确定,并逐年予以公布。
乐平市经济适用住房销售最高限价计算公式:
(上年本市年人均可支配收入-本市年人均支出)×3人×系数×10年/住房建筑面积80平方米
注:本市年人均支出不包括住房支出。
六、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
(一)乐平市符合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条件的中低收入家庭,人均年收入标准线依据市统计部门向社会公布的上年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乘以的系数划定。住房面积标准根据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15平方米以下划定。
(二)经济适用住房的供应对象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持有本市城镇居民户口(含符合安置条件的军队人员),家庭收入符合市政府划定的中低收入家庭年收入线标准。
2、城镇无房户或现住房面积低于人均住房建筑面积15平方米的住房困难家庭。
3、经济适用住房应优先出售给符合条件的中低收入家庭中的无房户、危房户和住房困难户以及烈军属、劳动模范。
(三)凡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能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1、已参加集资建房的;
2、已购买过经济适用住房(含安居工程住房)的;
3、已参加过房改购房(含在外地已参加房改购房)的;
4、单位奖励赠送住房的。
七、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审批、购买和退出程序
(一)经济适用住房销售应当在公平、公正、公开前提下,按照“个人如实申请、社区群众评议、房管部门管理、政府严格审核、逐级张榜公示、分类摇号排序、社会公开监督、违规操作必纠”的原则确定申请购买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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